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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还是10%:建筑企业过渡期到底如何开票和申报?
来源:何博士说税
同一笔应税行为,其纳税义务要么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要么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企业应当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绳,采取科学有效的策略,以维护企业利益,避免涉税风险。
1、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用下图表示:
除质保金有特殊规定外(收付实现制),工程进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开票、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哪个在先,以哪个为准;二是如果前述三个时间均不存在,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之所以分为两个层次,是因为第一层次要优先于第二层次,如某工程施工期间未收款、未开票,工程已于2018年5月9日竣工。如果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于2018年5月9日;如果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比如2019年12月31日,这种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应以约定的2019年12月31日为准。
2、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程量中,如果在2018年4月前发生了纳税义务,就应当在下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如在2018年4月发生了纳税义务,就应当在5月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1 A建筑公司所属甲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15日收取工程款111万元,已开具专用发票,该公司应于5月15日之前申报已开具专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1万元。
这111万元的工程量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建筑业企业也交了税款,发票也已开具,意味着后续不应再进行调整。
例2 B建筑公司所属乙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4月20日收取工程款222万元,未开具发票,该公司应于5月15日之前申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22万元。
假定,2018年6月B建筑公司向甲方开具专用发票222万元,则应在7月申报期在新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填报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22万元;同时在该栏「未开具发票」列,填报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22万元。
例3 C建筑公司所属丙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甲方应于2018年4月25日支付工程款333万元,截至4月30日C建筑公司并未收到工程款,也未开具发票,该公司应于5月15日之前申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300万元,销项税额33万元。
后续期间,如C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应比照例2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几种情形,甲方如提出调价要求,建筑业企业应予以拒绝,理由是,我已经按照11%税率交了税,不受税率下降的影响,如果你需要开票我可以按照11%税率补开。
3、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程量中,如果在2018年4月前未发生纳税义务,那么必定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发生纳税义务,这种情况下,建筑业企业无需进行纳税申报,但要注意:
一是,甲方很可能要求调价,建筑业企业应当把握调税不调价的原则,与甲方进行协商,并做相应账务处理,参见:从谈判策略到会计分录:建筑业如何应对税率下降?
二是,建设单位很可能要求建筑业企业在5月1日后开具11%税率的发票,对此要求,建筑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两项应对措施:
(1)与甲方协商,将甲方已计量工程量中的税金调减1个点,然后给它开具10%税率发票。
(2)在5月15日申报期,就甲方已计量工程量申报纳税,人为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至4月,按照11%税率填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然后给它开11%税率发票,具体操作参见上文例2。
这种做法建筑业企业将有些许附加税费的损失,能避免则尽量避免。
4、最后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这条规定隐含的一个前提是,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未开票应税销售行为,已经在11%税率时代发生纳税义务,而且已经按期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因此,建筑业企业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开具11%税率发票,必须慎之又慎,确切的说,应当在4月30日之前申报了未开票销售额,且已缴纳增值税。
距离5月15日申报期还有最后两天的时间,请大家理一理已发生纳税义务的未开票销售额有多少,做好台账,及时申报,后期再开11%税率发票时,就不会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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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08:36:30建筑企业开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