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州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近日出台实施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今后,赣州将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
根据职能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法,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提供便利;财政部门则负责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的制定。
该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按照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建设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根据该办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街道(乡镇)或社区申请调解;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也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该办法同时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该办法明确,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其中,章贡区奖励补助标准为每台2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奖补资金由各区承担。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9.08.05 记者 王纪洪
2019-08-05 17:31:4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