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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挂靠经营,违法!涉税风险高
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一直是老大难的问题,为何会出现?其实,本质上就是建筑企业的资质问题,没有资质施展业务几乎不可能,所以挂靠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营便成了很多建筑企业的“捷径”!
那么,何为“挂靠”呢?建筑企业挂靠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呢?
什么是挂靠经营
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企业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这种方式中一般由挂靠方开展经营活动、被挂靠方开具发票。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讣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劢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幵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挂靠经营是否合法?
挂靠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经营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1、挂靠经营中,虚开发票的两种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等规定,具体分如下情形来处理:
情形1.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义务发生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被挂靠方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实务中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进度由挂靠方掌控,被挂靠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只是负责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等业务,因此,在增值税处理方面很容易出现少确认收入问题或者是延迟确认收入问题。
如,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尚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幵申报缴纳增值税;
3、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
(1)没有取得或者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购买发票,可能会造成项目成本增加,涉嫌虚开发票!
(2)如果错误将建筑服务税目与其他增值税税目混淆可能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还会因此选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导致发票不合法,增加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4、税目混淆不清
(一)电信安装服务,税目不是电信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税目不是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三)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税目不是租赁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四)工程设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文化创意服务下的设计服务;
(五)建筑图纸审核,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六)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研发和技术服务;
(七)工程造价鉴证,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八)工程监理,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九)委托代建,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商务辅助服务;
(十)航道疏浚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物流辅助服务;
(十一)植物养护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生活服务;
(十二)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现代服务。
5、预缴申报不及时
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收到预收款时不论是跨市跨省项目还是当地项目都需要预缴,同一地级市内在机构所在地预缴,跨市跨省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同一地级市项目纳税地点在机构所在地。仅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无论何时都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跨市跨省项目,纳税地点在项目所在地,上述两种情形都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6、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一是部分建安企业存在随意签合同,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风险。二是部分建安企业不收款不做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就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7、个税风险
个税上,建筑企业可能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
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仍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一定要树立防范风险的意识,法律的底线不要触碰,不然被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甚至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建议企业平时要尽量规范账务处理,发票如实开具,按规定纳税申报,防范于未然!
2021-03-04 19:11:17建筑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