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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实施细则
安庆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审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各类生产要素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为资质注册地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安庆市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均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申请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可不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按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水利部组织评审;二级的评审,按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由省水利厅组织评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庆市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的评审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按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评价标准、程序
第七条 安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评审具体工作由安庆市水利局安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按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分类执行,评价标准满分为100分。
三级标准为:得分70分及以上(农村水电站得分65分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得分80分及以上(农村水电站得分75分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70%的,安庆市水利局可以推荐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
第九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评审程序:
(一)申请单位对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分类自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等级自评,自评结果达到评级标准的,提交申请材料报有隶属关系或项目(企业)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安庆市水利局所属申请单位直接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二)有隶属关系或项目(企业)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安庆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后出具评审报告提交安庆市水利局审定。
(四)审定结果在安庆市水利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有异议的,由安庆市水利局组织核查,结果属实的,取消拟评定的等级;公示无异议的,由安庆市水利局统一颁证、授牌。
第十条 申请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自评工作,可以自主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主要工作及要求如下: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相应评价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工作会议,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抽样检查、人员询问、复核等方法开展评价并赋分。申请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在2个及以下的,应当全部开展现场检查;超过2个的,应当现场检查不少于2个规模较大的项目或工程。项目法人自评应现场抽样检查开工3个月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自评须抽样检查作业量相对较大的工程现场。
(二)申请单位对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自评工作组。
(三)自评工作结束3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附评价组成人员及具体分工。
(四)评价人员一般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评价工作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一般要求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评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评价期(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一年,下同)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已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当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在建工程供现场检查,申报三级的,应当不少于2个300万元或1个800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现场;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请,且在评价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已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在开工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价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无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已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申请评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申请表按规定的内容填写;自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打分表;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自主评定结果等。
第十三条 安庆市水利局安委会办公室对申请评审单位的评审材料进行复核,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材料不完整的,退回评审材料。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资料审查:
1.自评程序和评价工作是否规范。
2.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自评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3.自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5.自评得分是否准确。
(三)现场核查:组织现场查核。
评审结束后,评审工作组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安庆市水利局审定。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安庆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单位提出申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需完成年度自查,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原发证单位复评,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半年内复评未通过审查的;
(五)复评通过审查后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报三级。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安庆市水利局将按照《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和相关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纳入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安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01-01 17:51:58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