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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年11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回头看一下曾经的《指导意见》有哪些重要信息:
1.《指导意见》是经中办、国办联合发文,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印发。
2.《指导意见》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三个部分。
总体要求由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构成。
主要任务有十项: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整合职责和队伍,明确层级职责,下移执法重心,加强执法保障,严格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协作机制,强化作风建设,加强党建工作。
组织实施有四条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改革,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担当。
3.《指导意见》提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4.《指导意见》要求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5.《指导意见》对执法队伍性质作出规定: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暂不改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6.《指导意见》对综合执法机构人员有严格要求: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使用公益类事业编制的人员,由同级编委连人带编统筹用于解决相关领域的用人用编需求。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
7.《指导意见》要求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压实县级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乡镇探索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8.《指导意见》提出2019年3月底前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工作。
二
需要认识的几个问题:
1.认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对全国交通运输系统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由来已久。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战略性的安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将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为本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专项任务,同时明确将交通运输作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领域。
2.认识全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2002年10月国办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市(地)、县(市)进行试点。
试点的基本内容:
一是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实现“两个相对分开”。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二是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要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在此基础上,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机构主要在城市和区、县设置并实行属地管理。省、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不再单独设置行政执法机构。
三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实行中央宏观调控下的分级管理。要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模,大胆探索其设置的具体形式。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纳入全国编制统计范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
四是调整人员结构,加强行政执法机构自身建设。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并实行轮岗制度,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五是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试点地区要因地制宜,在综合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范围、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形式、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
第二阶段:2015年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015年4月,经国务院领导和中央编委领导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5〕15号),确定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8个试点城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
试点的目的,是探索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减少执法部门,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试点地区在继续推进减少执法层级、明确各级政府执法职责的同时,重点从探索行政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的有效方式、探索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创新执法方式和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四个方面推进试点。
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交政研发〔2015〕26号)中提出了试点方案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方案》。
《方案》要求在福建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按照公路执法、水路执法分别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二是整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按照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适当分开,管理职能和处罚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整合交通执法权,将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等统一划归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三是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性质。各试点单位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努力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当地行政执法序列,原则上使用公务员编制或者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四是完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执法队伍管理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是做好执法人员招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主要从现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中选用,也可以适当向社会公开招录。内部选用、公开招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
六是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协调机制。
七是搞好“三基三化”建设。
第三阶段:2017年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改革工作。
2017年9月4日,中央编办、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93号),对各地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提出指导意见。
一是改革试点地区交通运输行业所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要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港航海事管理等职能中有关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是剥离行政职能后保留的公益服务职能,要实行优化组合,综合设置相应机构,确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数量有所减少。
3.认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精神实质。人民有所呼,改革就要有所应。行政执法是我们服务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是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指导意见》提出改革的十项主要任务,每一项都是任务艰巨。
《指导意见》提出省、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要逐步清理消化。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由省级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并以主管部门名义对外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指导意见》提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就是将7个执法门类的执法职责整合起来,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相对集中行使执法职能,解决好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统一执法。所谓分散在交通运输系统的7个执法门类工作,多支执法队伍,综合成一支执法队伍。
《指导意见》提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应坚持全面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贵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指导意见》提出四个方面的执法保障。经费保障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装备保障要求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科技保障要求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强化执法信息共享。职业保障要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抚恤等政策,提高执法风险保障水平。
《指导意见》提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总体由地方负主体责任,因为队伍总体上在地方。中央有关部门主要是制定指导意见,统一规范要求。省级党委要结合实际统筹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地方机构改革统筹安排,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抓好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
三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还需要哪些政策?
1.还需要明确改革配套政策。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地方推进改革的指导,会同中央编办、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各地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明确改革配套政策,支持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2.还需要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性质政策。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有序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
3.还需要明确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政策。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四
回头看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脱胎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含义,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已经比较熟悉,就是将分散的行政执法权集中到一个综合执法的部门或机构行使。
然而“交通综合执法”不应只是单单的将7个门类执法整合在一起执法,更多的是科学界定执法职能,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推动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设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1. 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开展改革工作。
2. 是否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3.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商请编办、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对现阶段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问题的解决具体方法。2020-12-14 12:22:39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