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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
一、评审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分:
(一)管理维护单位对评审员评价能力、评价技巧、抽样或流程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二)评审员信息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经核实,评价期间不遵守有关纪律,迟到或提早离场的;
(四)未按评价计划实施现场评价,但不影响评价过程的。
二、评审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2分:
(一)以个人名义或未经评价机构同意,开展与评价相关活动;
(二)近3年内,管理维护单位对评审员评价能力、评价技巧、抽样或流程符合性提出质疑2次的评审员;
(三)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有20%~30%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发生了1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五)未按评价计划实施现场评价,影响评价过程的。
三、评审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5分:
(一)与申请评价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未回避的;
(二)近3年内管理维护单位对评审员评价能力、评价技巧、抽样或流程符合性提出质疑3次及以上的评审员;
(三)非故意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有30%~50%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发生了1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六)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评审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0分:
(一)评价活动中为第三方或个人谋取利益,但不构成违法的;
(二)未按要求如实反映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的;
(三)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评价活动的;
(四)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有50%以上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发生了1起重大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五、评审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20分:
(一)登记备案条件弄虚作假的;
(二)评价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
(三)评价活动中为第三方或个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结果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发生了1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六)故意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或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被列入省部级以上黑名单的。
六、评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分:
(一)逾期30日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活动的;
(三)内部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重要考评记录文件(每缺失1件扣1分);
(四)未按评价计划实施现场评价,但不影响评价过程的;
(五)允许不具备评价能力人员参与评价活动的;
(六)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有20%~30%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评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5分:
(一)未按要求如实反映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的;
(二)未及时向管理维护单位报备评价结果的;
(三)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未构成后果的;
(四)评价机构评价结果或年度核查不符合实际情况;
(五)利用评价活动,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有30%~50%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发生了1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八、评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0分:
(一)评价工作中隐瞒或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
(二)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造成较轻后果的;
(三)分包转包评价工作的;
(四)利用评价活动,强制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评价活动的专业类型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超范围评价的;
(六)评价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七)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有50%以上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八)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发生1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九、评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20分:
(一)登记备案条件弄虚作假的;
(二)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导致隐患未消除或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等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采取不正常竞争措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
(四)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评价机构相关条件低于首次备案条件,督办整改不合格的;
(六)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发生1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七)评价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省部级以上黑名单的;
(八)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以上信用扣分细则,逐条逐次累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适时调整。2020-09-04 09:50:03政策文件